创建时间:2024-05-29 13:00
这些情况,
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
报告将被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该条还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篡改、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廉洁四川网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