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高水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2021-12-09 14:35

为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川国资委〔2017〕332号)《关于加快推进市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绵国资财监〔2021〕7号)和《绵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信息公开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绵交发司发〔2021〕2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国企信息公开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防止国资流失、建设阳光国企的重要举措,对于国企出资人实施有效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组织管理

成立高农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长,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以及各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和建立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并协调对拟公开信息收集与汇总;打造维护信息公开载体,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建立信息公开专栏,确定信息公开的渠道并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以及制定相应回应预案;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定期对各部门、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各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三、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中央、省、市、集团文件要求,包含以下十一项: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即企业简介、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

(二)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福利性收入,是指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应付年度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缴存的各种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和住房公积金;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五)企业重要人事变动,是指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交流使用和退出情况,包括任职、免职、辞职、退休;

(六)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即市属企业之间的重组整合结果、监管企业的改制结果、监管企业之间以优质资产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结果、监管企业所属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结果;

(七)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是指监管企业应公开产权市场交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出租、企业资产合作等相关信息,产权交易评估项目信息;

(八)有关部门依法要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九)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是指改制、重组、上市、拆迁、职工收入分配调整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应按程序公开;涉及安全、环保等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信息公开;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是指有脱贫攻坚或抢险救灾等任务的企业的年度工作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时限

(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

(二)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三)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四)及时公开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日常公开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息公开方式与流程

 信息公开采取分层分级方式,公司拟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公开栏、宣传册;

(二)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信息拥有部门、中心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中心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及公开时限,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各起草部门、中心须报相关领导审定;

(三)对送公司之外的单位会签的文稿,各起草部门、中心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时限的意见;

(四)涉及公司之外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公司公开信息流程:责任部门拟定信息——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审核——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定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布。

六、保障和监督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即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是拟公开信息所属部门、中心的第一负责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部门、中心,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